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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山县出台加快推进2008年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年3月31日]

  3月28日,微山县旅游发展大会在微山湖宾馆召开,会议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关于加快微山县旅游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动员全县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研究新思路、新举措,提高旅游业发展水平,开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新局面,奋力推进微山县由旅游资源大县向旅游经济强县的新跨越。会上出台了微政发[2008]8号《关于加快推进2008年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大力支持旅游项目建设

  l、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成片开发旅游景区。有实力的大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取得旅游景区(点)经营权,实行限期、定量投入,按统一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旅游景区经营权有偿转让费,除因旅游开发造成的移民搬迁补偿费外,经县政府批准可分期交纳。旅游景区经营权有偿转让按规定进行市场公开交易。

  2、新建、扩建AAA级以上景区和四星级以上饭店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分期办理供地,其土地出让金除用于征地拆迁成本补偿的部分外,经县政府批准可分期交纳,也可作为政府投资用于景区核心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大型演艺场所等重点项目建设,并明确界定为国有产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以上项目也可以采用依法租用国有土地的方式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水面半年未开发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或占用国有资源的有关费用;一年未开发建设的,收回土地或水面;三年内未正常营业或五年末达到等级标准的,按规定补足土地出让金。

  二、实施旅游企业税费优惠

  3、对涉及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和旅游商品产销等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旅游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普通工业企业实行同等价格。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4、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c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接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5、县政府计划投入1亿元作为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其中,2000万元作为旅游发展弓l导资金。

  6、对当年获得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特色村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体进行旅游宣传促销,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费用在:100万元以下5O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凡在微山县投资建设重点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星级宾馆、星级饭店)等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县政府批准,手续齐全,且当年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值5%奖励:当年投资形成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值7%的奖励;当年投资形成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值10%的奖励。投资豪华游船,经县政府批准,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单体价格在300万元以上且从事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10%的奖励(不包括内部配置,同一艘游船在县域内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以上项目的奖励,由县旅游局会同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奖励,奖金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授奖项目必须账簿齐全,会计资料真实,否则不予奖励。

  以上奖励不包括县级以上财政投资的项目。同一项目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政策的,只享受最高奖励,不重复计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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