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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灾救济服务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要及时赶赴受灾现场,察看灾情,写出灾情报告及申请款报告,根据灾情轻重缓急下拨救灾款,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救灾救济政策,动员群众开展互相互济活动,指导乡(镇)救灾扶贫服务保障网络开展扶贫解困及城乡两个低保工作。 3、管好用好救灾资金。接受群众监督,杜绝平均主义、优亲厚友等不正之风。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查处。 联系单位:微山县民政局社会股 联系电话:8236802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1、对农 村中符合五保条件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通过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实行保吃、穿、住、医、葬(教)。 2、凡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由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政府批准,核发五保证,按政策予以供养。 3、五保费用实行乡(镇)统筹,具体标准由乡(镇)政府规定。 4、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提高集中供养率。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由当地实行包户服务。 联系单位:微山县民政局社会股 联系电话:8236802 □ 优待抚恤服务 1、对城乡优抚对象实行 社会统筹优待,落实抚恤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 故军人家属进行定期抚恤。对 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机关工作人员、参战居兵民工)进行伤残抚恤。对在乡复员军人(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定量补助。 2、义务兵家属优待服务 (1)城镇义务兵家属年户优待标准800元。父 母均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有工作单位的,其所 在单位全额负担;父母均无工作单位的,当地财政负担。农村义务兵家属年户优待标准按乡(镇)规定数额发放,由其所在乡(镇)、民政办公室兑现落实。优待金每年兑现一次。 (2)异地入伍(跨乡镇、街道办理处及其以上行政区域)的义务兵,其家属不享受现金优待。 (3) 义务兵家属持《义务 兵家属优待证》、《入伍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超期服役的须持部队以上政治机关证明信)每年一次到义务兵户口所在乡(镇)、民政办公室或其父母所在单位领取优待金。 3、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服务 (1)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2)对规定应该享受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由所在乡(镇)、事处民政办公室或县民政局按规定标准,每半年或季度发给抚恤金和补助费。 (3)领取抚恤金和补助费时,本人须分别持抚恤证、伤残证、定补证及户口本、身份证。 联系单位:微山县民政局优抚安置办公室 联系电话:8222744 □ 批烈评残服务 1、按《军人抚恤优 待 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革命伤残军有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等文件规定,做好报批革命烈士和评定伤残工作。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和材料齐全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2、革 命烈士的报批。死者单位和家属须向所在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 情节的详细报告、有关证明材料及有价值的调查 线索。县民政部门组织调查审核,对符合批烈条件的,写出调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后行文上报市民政局,对符合批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行文,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伤残报批。按民政局《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对民政部门负责的评残对象办理新评、补评、调整等级和补换证伯。县民政局每年审定报批一次。 联系单位:微山县民政局优抚安置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7-8222744 □ 退伍军人安置服务 1、按政策规定接收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无特殊情况,自收到档案之日起,l30日内办理接收报到手续. 2、对 国家规定应安排工作的城镇退伍军人,实行“按系统 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当年内为其落实工作单位。由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安置。对农村退伍军人,由县民政部门积极做好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广开就业门路。 3、对符合规定退伍返乡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在接到市安办的通知后,一年内为其落实住房,一年半之内的其家属办理完农转非。 4、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后,自市安置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安置率达到95%以上。 联系单位:微山县民政局安置办 联系电话:0537-8222600 □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服务 1、对符合规定在我县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凭省军安办签发的接收通知书,随交随办,军休所随时接收。 2、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计划和经费下达后,在两年内完成建房任务。 3、认真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提高服务质量。 联系单位:微山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修养所 联系电话:8222600 □ 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服务 1 、依照《 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和《济宁市乡镇政府规范化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乡镇政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为基层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2、认 真实施《村(居)委会组织法》和省《实施 办法》,依法指导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村(居)自治示范活动,实施分类管理和指导,并做好检查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的民主政治权利。 3、依法组织和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对各级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在15日内予以答复,并及时检查和纠正违法现象。做到询问有答复,查处有结果。 4、指 导村(居)委会依法建设健全《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民会议制度》、《村 ( 居)民会议及代表议事会制度》、《村(居)财务公开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基层组织提出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依法保障和维护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合法权益。 5、组织和指导乡镇(街道)和村居干部的培训工作,提供有关服务。 6、总结推广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先进典型经验。 7、积极开展社区综合服务活动,为下岗困难职工创造就业条件。 联系单位:微山县民政局政权股 联系电话:8222580 □ 社会团何等登记管理服务 1、办理 社会团体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核发《社团登记证》。为社会团体分支 机构、派出机构、实行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社会团体进行政策咨询、干部培训、业务交流等服务。对社团行为实行监督,查处违纪违法社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 2、依法受理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的申请,在30日内完成对其上报材料的审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 3、社会团体申请下列事项,并提交齐全的材料后,按以下时限办理完毕: 申请变更登记10日办完换证手续; 申请增设分支机构10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预备案的答复; 申请办理银行帐号、收费证查证等手续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注销登记30日内完成注销手续。 4、受理县辖社团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事宜。在法定有效期内,自接到请求复议后,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5、对不能马上答复的问题,必须在10日内予以答复。 6、负责民办非企业清理、登记、确认、发证、取缔工作。 联系单位:微山县民政局社团股 联系电话:8263793 □ 婚姻登记服务 1、符合《婚姻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男22周岁、女23周岁的 婚姻当事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开展 婚检地区的还要持婚前体检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登记机关坚持星期一至五全日制办公,对符合规定条件当即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2、自 愿离婚的男女婚姻当事人,持单位证明、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共同到一方户口所 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对手续完备、调解无效的,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向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通知书》,当事人即可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离婚证》。 3、婚姻登记按全国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即:体检费100元、照像费48元、结婚证工本费9元。 4、婚姻服务项目,坚持群众自愿原则。杜绝借结婚登记之机搭车乱收费。 联系单位:微山县婚姻登记管理处 联系电话:8262004 □ 殡葬服务 1、为丧主提供尸、冷藏、整容、告别、火化、骨灰存放等殡仪服务。 2、上述服务项目,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坚持群众自愿原则。 3、保证预约的服务时间、标准和质量,违者一律免收服务费。 4、火化费,非农业户口每具尸体火化费70元,农业户口50元。 5、运尸费每公里2元。 6、冷藏尸体每小时9元。 7、整容每具50元。 8、骨灰存放每年20元。 联系单位:微山县殡仪馆 联系电话:8224987 □ 收养登记服务 1、年满35周岁、无 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14 周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弃婴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关40周岁以上,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的,不受有无子女和35周岁的限制。 2、办 理收养登记手续需具备以下证件和材料:(1)申请书;(2)户口本;(3)身份证;(4 )单位证明;(5)弃婴 见证有证明材料;(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声明;(7)济宁日报《刊登的查找弃婴生身父母的声明》;(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2寸合影照片一张。 3、所 需材料齐全,当事人可直接到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收 养登记手续。民政局按《收养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1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发给《收养证》,对收养文书不全或收养条件不具备的当事人,作耐心解释,不予办理手续。 联系单位:微山县民政局民政股 联系电话:8262004 □ 收容遣送服务 对公安部门转移交的流浪儿童、收容遣送对象,按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行教育、救助和保护,负责遣送回原籍。 联系单位:微山县民政局社会股 联系电话: 8236802 □ 行政区划服务 1、乡人民政府要求撤乡设镇,由县或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 2、撤乡设镇,一镇一报。应具备的材料要整理齐全上报。 3、由县、市民政局进行实地考察,写出考察报告,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一月同分别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厅。 联系单位:微山县民政局地名区划办公室 联系电话:8267976 □ 地名管理服务 1、向社会各界提供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准化处理;地名咨询;地名图、录、典、志编辑出版等项服务。并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2、接到命名、更名(包括标准化处理)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实地考察、论证、资料收集工作。 3、10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政府审批。 4、对地名咨询,一般当即解答。需要查阅资料的,一般在2日内答复,特殊情况7日内回复。 联系单位:微山县民政局地名区划办公室 联系电话:8267976 □ 社会福利事业管理服务 1、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定期向福利企业传递经济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指导福利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 2、对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经请示、协调后及时给予答复,并帮助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检认证。由民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年检小组到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 联系单位:微山县民政局福利事业股 联系电话:8222744 □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服务 1、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销售福利彩票服务。经法律公证,严格按奖组设奖,按设奖方案当场兑奖,保证奖品质量和信誉。 2、严格执行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发行彩票按面值上市销售,自愿购买,不搞转民、摊派。 3、严格按照中募委有关规定,返奖率不低于55%。福利彩票发行时,同时公布开奖和兑奖办法及中奖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购买者合法权益。 4、福利彩票发的销售活动,由当地公证部门予以公证,严格遵守开奖规则。 5、募集的福利资金全部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确保福利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保护福利彩票的合法声誉。 联系单位:微山县民政局福利事业股 联系电话:8222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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