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办理指南 |
申领类型 |
申请人资格 |
被申请人条件 |
落户手续 |
落户程序 |
投
靠
亲
属 |
1、在济宁市微山县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
2、具有居住地的城镇居民户口。 |
1、与申请人共同居住,且系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或申请双方的父母;
2、申请人与配偶方有两处以上的合法住房,均有固定职业的,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 |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户籍证明;
3、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人提供职业证明、住房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5、申请人申请配偶迁入的,提供婚姻关系(核原件留复印件);申请子女迁入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等相关证明。 |
1、持相关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
2、派出所以《居民居住房屋平面图》为依据审核、完备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非迁户口申请表》、《农转非户口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审核;
3、持户口准迁证至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户口;
4、持户口迁移证、本人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并办理身份证手续; 5、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打印费。 |
收
养
子
女 |
收养条件 |
申报手续 |
办理程序 |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
养子女的疾病。 |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双方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结婚证;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
1、收养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
2、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完备上述材料,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局户政(治安)科;
3、户政(治安)科填写收养子女落户审批表,审核情况属实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
4、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县市区公安局户政(治安)科据此开据准迁证,派出所凭市公安局批件和户口准迁证办理收养儿童落户手续。 |
申 请 类 型 |
所 需 材 料 |
本人申请
单位证明 |
户口簿 |
身份证 |
户口迁移证 |
照片 |
其 它 |
恢复
户口 |
回 国
退伍转业
刑释解教 |
○
○
○ |
○
○
○ |
○
○
○ |
○
○
○ |
3张
3张
3张 |
护照、入户通知单
安置办、军转办安置(未安置)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释放解教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
市外
迁入 |
工作调度
毕业分配
投 靠 |
○
○
○ |
○
○
○ |
○
○
○ |
○
○
○ |
3张
3张
3张 |
人劳部门调动人员登记表、原籍户口证明、户口准迁证
毕业分配证明
户口准迁证 |
市内
迁入 |
分房
结婚
投靠 |
○
○
○ |
○
○
○ |
○
○
○ |
○
○
○ |
3张
3张
3张 |
房产证
结婚证、房产证
房产证 |
出身 |
随母
随父 |
○
○ |
○
○ |
○
○ |
○
○ |
○
○ |
结婚证、出身医学证明
父母结婚证母亲户口所在单位或街道计生证明、出身医学证明 |
注销
户口 |
死亡
入伍
下落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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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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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火化证明
入伍通知单
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律文书 |
迁出 |
迁往市外
迁往市内 |
○
○ |
○
○ |
○
○ |
○
○ |
○
○ |
拟迁入地户口准迁证、入学通知书 |
分立户、并户 |
○ |
住房证明、结婚证明 |
暂住人口登记、办证须知 |
暂住人口登记、办证的对象 |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请暂住证;
2、拟在暂住地居住4日至30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由暂住地居(村)委员会负责办理暂住登记、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3、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4、单位招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或大中专学校招收的未转移户口的自费生、委培生,由所在单位进行暂住登记,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
暂住人口登记、办证的手续 |
1、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出具本人身份证明;
2、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一寸免冠照片3张;
4、暂住在居民家中的持户主户口簿;
5、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持单位证明;
6、暂住在出租房屋的,持租赁合同 |
申办程序 |
1、暂住人员必须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申报暂住登记;
2、持相关证明到暂住地派出所,经审核后签发《暂住证》。 |
暂住人口办证缴费 |
暂住证工本费5元 |